(2017)粤132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与薛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薛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799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经营场所: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兴园三路。经营者:李有昌。被告:薛春梅,系个体工商户博罗县园洲镇薛春梅蔬菜档的经营者。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诉被告薛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的经营者李有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诉称,原告向被告提供批发水果,双方长期有业务往来。截至2017年1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21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23日结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拖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3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3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为57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薛春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既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薛春梅拖欠其水果款项21300元未支付,并提供两份欠条佐证。第一份欠条内容大意为“薛春梅欠李有昌水果款20000元,2017年2月10号结清”,欠条上有“薛春梅”手写体签名并按捺指印,落款时间为2017年1月5日;第二份欠条内容为“2017年2月23号一定付清21300元”,欠条上有“薛春梅”手写体签名,未注明落款时间。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实际上共拖欠原告水果款21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7年1月5日出具欠条时确认了其中的2万元,承诺于2017年2月10日前支付,并口头承诺两日后结清其余的1300元;因被告逾期未付,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再次向被告追讨,被告于当日重新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2月23日付清欠原告的货款213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主张向被告薛春梅供应批发水果,被告共拖欠货款21300元未支付,并提供欠条佐证。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理应由其自负,且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有原件予以核对,故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1300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应予清偿。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23日前支付完毕所欠款项,但逾期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可请求被告以21300元为基数,从欠条约定的最后支付款项的次日即2017年2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支付货款21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博罗县园洲镇李有昌水果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薛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