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照、朱华勇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照,朱华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03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照,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华勇,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0年2月23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3月15日因在游戏机室内放置赌博机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照、朱华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苏0116刑初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建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建照,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6年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张建照在本区毕洼西路257号其经营的金银滩动漫城内设置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朱华勇为店长,帮助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1月29日,公安民警在该动漫城内当场查获赌博机6台,每台均含有8个单独的操作单元,共计48个机位,均被扣押。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朱华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告人张建照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建照、朱华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周某、何某、许某、贾某、黄某、姜某、刘某、李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情况说明、商铺物业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原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建照、朱华勇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张建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华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建照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朱华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建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朱华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赌博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照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张建照、原审被告人朱华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建照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博用具,原审被告人朱华勇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上诉人张建照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原审判决根据张建照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等从重、从轻量刑因素,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