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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赛胜、曾惠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赛胜,曾惠宜,李春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5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德薛,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西社小区*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铭,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赛胜,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曾惠宜,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郁,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春晓,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郁,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德薛与被申请人刘赛胜、曾惠宜、李春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查封了林德薛名下位于融信.幸福海岸A子地块地下室地下一层B45号人防车位。林德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业经本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判决,且相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刘赛胜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林德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德薛名下位于融信.幸福海岸A子地块地下室地下一层B45号人防车位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