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跃春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春,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3行初21号原告刘跃春,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058614844XQ。法定代表人吴晓东,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振华,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被告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住所地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005986651025。法定代表人黄云飞,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礼玉,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27871-0。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本院在审理刘跃春诉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郑蒲港新区分局、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跃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跃春负担。审 判 长 程 政审 判 员 沈万莲人民陪审员 王昌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