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催8号申请人: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水家园23-1-301。法定代表人:叶高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志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5164890,面额为5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出票人为常州环球恐龙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多蒙家具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工商银行常州新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宁夏强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明审 判 员 江秋虹代理审判员 佘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