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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陈某甲与张某乙、陈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2010年9月1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甲,女,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5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54年3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陈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陈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中,(2016)陕0528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将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富平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路某某号某层东户,住宅面积为76.92平方米的房产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已将被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富平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路某某号某层东户的房产过户于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陈某甲名下,本案执行费5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继承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富平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路某某号某层东户,住宅面积为76.92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归二原告张某甲、陈某甲所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