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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翔、柳涛等与石兵、南京锦桓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翔,柳涛,吴秀芳,石兵,南京锦桓贸易有限公司,陈朝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翔,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柳涛,男,193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秀芳,女,193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佳慧,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兵,女,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航,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洋,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南京锦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11层1107-1室。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朝晖,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柳翔、柳涛、吴秀芳因与被申请人石兵、一审被告南京锦桓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朝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柳翔、柳涛、吴秀芳曾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后撤回再审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01民申389号民事裁定:准许柳翔、柳涛、吴秀芳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柳翔、柳涛、吴秀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