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卢琼与汤聪杰、汤顺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琼,汤聪杰,汤顺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075号原告:卢琼,女,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汤聪杰,男,199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汤顺保,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琼诉被告汤聪杰、汤顺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卢琼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琼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卢琼负担。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