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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孙立政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孙立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8916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李新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刘猛。被执行人孙立政,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丰南区。唐山市丰南区惠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孙立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