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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德林与韩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林,韩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172号原告:韩德林,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韩树森,男,65岁,汉族,住。原告韩德林与被告韩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德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德林负担。审判员  闫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子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