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德林与韩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林,韩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172号原告:韩德林,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韩树森,男,65岁,汉族,住。原告韩德林与被告韩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德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德林负担。审判员 闫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子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