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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晓辉、葛惠召等与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辉,葛惠召,徐彬辉,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初1606号原告:程晓辉,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葛惠召,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原告:徐彬辉,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39570081X1。法定代表人:李青芳,执行董事。原告程晓辉、葛惠召、徐彬辉与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晓辉、葛惠召、徐彬辉与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青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三原告煤矸石货款16899565.2元;2、诉讼费由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三原告和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煤矸石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三原告如约向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货。截止2017年4月共送货12次,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无现金支付,每次均给三原告出具书面欠款,累计欠款16899565.2元。经三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没还。被告平顶��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三原告所诉属实,因欠款数额较大,现无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三原告和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煤矸石购销合同后,三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认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晓辉、葛惠召、徐彬辉货款168995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9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平顶山市嘉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明哲审判员  孙建辉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