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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济生、安庆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86号申请人:洪济生,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吴银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安庆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2722444B。法定代表人:杨中德,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洪济生与被申请人安庆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所有的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17年6月5日与申请人所有的皖H×××××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申请人受伤,车辆受损,肇事车辆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此起事故中负有责任,被申请人不能及时赔偿。申请人洪济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依法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安庆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交申请人保管;二、申请人洪济生所有的皖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查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