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义诚与黄良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义诚,黄良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1148号原告:江义诚,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被告:黄良海,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玲,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原告江义诚诉被告黄良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江义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义诚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义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义诚负担。审判员 黄应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