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中卫市人,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指定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宁夏中卫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6月6日,因与被告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梁 昕审 判 员 李 晓 娜人民陪审员 景 生 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元颐元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