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富,秦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富,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四村民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苍,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平,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中段军安家园*号楼*****室,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再审申请人李国富因与被申请人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富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秦平的诉讼请求;3、秦平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李国富与秦平承包地相邻,李国富并未多种秦平的土地。秦平2013年至2015年并未对土地进行耕种。土地是盐碱地,每年种植的庄稼基本颗粒无收。秦平家住赤峰市红山区,常年不回农村,土地一直是荒草无人耕种。(二)原审法院依据(2014)翁民初字48号民事判决认定李国富2014年至2015年多种了秦平的土地错误。2014年,秦平起诉李国富要求赔偿,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年去涉案土地实地丈量,结果是李国富并未多种秦平的土地,但该院作出的判决却与丈量结果不一致。本案秦平起诉李国富,仅提供了自己书写并由组长腾贵芳签字的土地丈量清单,但实际腾贵芳并未签字。原审未查清该假证据即维持一审判决,损害了李国富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富多种秦平承包土地这一事实,已经生效的(2014)翁民初字48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支持秦平的诉请并无不当。李国富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富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燕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