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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普文与陈世滨、孙荔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普文,陈世滨,孙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64号原告:刘普文,男,1960年7月2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陈世滨,男,1968年5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荔,女,1966年1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青阳路南二胡同5栋3门406室,现以诈骗罪羁押于兰集镇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普文与被告陈世滨、孙荔民间借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普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