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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98汤勇与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勇,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汤勇,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03875,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双良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勇与被执行人江苏双友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6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双友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汤勇工资31500元、补偿金1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双友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有位于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双良路6号、润华路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77127平方米)、房产(面积35901.12平方米)、机器设备与附属设施,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均设立抵押,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置中,双友公司名下有车辆五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16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叶锋审 判 员  王伯军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华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