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阮琛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琛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3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琛珺,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辩护人张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琛珺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琛珺及其辩护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阮琛珺虚构家人生病、工作需要、交通事故等事实,先后骗取吴某某、宛某、杨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47万余元用于网络赌球。其中,骗得被害人吴某某296.8万余元;骗得被害人宛某159.8万余元;骗得被害人杨某68.4万余元;骗得被害人徐16万元;骗得被害人徐某24.8万元;骗得被害人郭某某3.4万余元;骗得被害人程某8.5万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阮琛珺在重庆市渝中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阮琛珺家属退赔人民币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宛某、杨某、徐1、徐某2、郭某某、程某等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及部分报案材料,证人阮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询财产通知书》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太仓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芳草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琛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阮琛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琛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责令被告人阮琛珺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其亲属已退赔的人民币五十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雯审 判 员 罗 宏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