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点重庆市沙坪坝区永西微电园西园二路清华芯动SOHO一号楼22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8号附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39147N。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祖丰,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法定代表人:袁其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唤咏,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58号18-12。法定代表人:李国雄,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大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5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5630。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宏,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重庆点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淳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