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鲍丽丽、北京沃阵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丽丽,北京沃阵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鲍丽丽,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北京沃阵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6号(大悦城B1-D09)。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申请执行人鲍丽丽与被执行人北京沃阵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1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鲍丽丽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