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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鲁广春与张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广春,张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鲁广春,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王庄镇。被执行人张现军,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贤镇。申请执行人鲁广春与被执行人张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张现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鲁广春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原告鲁广春逾期利息38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家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