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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杰,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张秋萍,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秋萍共计履行执行款14,47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王银君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