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承雪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等信用卡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承雪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李韶峰,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监1号申请人(原审被告)承雪娟,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钱向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婕、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韶峰,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审被告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法定代表人李韶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承雪娟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原审被告李韶峰、原审被告张家港市盛业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相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原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借款人签名处承雪娟的签名经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笔迹鉴定非承雪娟本人所签,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承雪娟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依据为由,请求撤回案号为(2015)相商初字第00194号的民事判决书要求承雪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申请人承雪娟鉴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撤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雪娟(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达成庭外和解,现承雪娟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承雪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三男审 判 员 刘元鹏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璐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