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杨梅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梅,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杨梅,女,汉族,居民,住旬阳县麻坪镇。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党家坝。申请人李杨梅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杨梅与被申请人王艳达成执行和解:王艳支付李杨梅借款57550元,2017年12月31日支付2755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30000元。申请人李杨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面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