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解子利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子利,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173号原告:解子利,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职位。解子利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解子利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子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计1362元,由解子利负担。审判员 孙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