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蔡艳平与施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平,施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423号原告:蔡艳平,女,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施昕华,男,196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蔡艳平与被告施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蔡艳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施昕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艳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艳平撤回对施昕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蔡艳平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