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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韩虎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韩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3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贾志财,该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婧,女,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炜,男,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虎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韩虎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呼北证执字第1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全兵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