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海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6号罪犯黄海沙,别名:绰号“下流”,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海沙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其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3060分。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3660分,兑现表扬6个。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