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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国波、兰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国波,兰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5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3359-8。法定代表人:彭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杰,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邓国波,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兰虹,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国波、兰虹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7785.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将协助办理撤销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国波、兰虹就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翡翠国际-君悦湾”9幢2单元23层5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82.92平方米)于2014年9月10日所办的备案登记和2014年9月25日进行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相关手续送达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邓国波、兰虹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媛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