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64号原告:穆某某,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现住隰县世纪花园*号楼**层*户。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隰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曹某某,隰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