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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64号原告:穆某某,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现住隰县世纪花园*号楼**层*户。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隰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人:曹某某,隰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