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代林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发,张代林,徐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12-2号复议申请人:李兴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崔满冬,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代林,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徐闻,原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二十六站种植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黑8108执保12号财产保全裁定。案外人李兴发不服,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李兴发复议称:其与案外人徐俊山合伙约定共同开发徐俊山所有的鱼池,二人一直合伙至2017年2月15日签订退伙协议。法院查封的收割机三台、拖斗一个、拖拉机二台、插秧机二台和地号房屋为复议申请人所有,不属于第三人徐闻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撤销(2017)黑8108执保12号民事裁定书,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保全的农具、地号房屋等财产复议申请人提出上述财产为其本人所有,无证据证实,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兴发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洪曙光人民陪审员 骆宝船人民陪审员 杨升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