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翁礼梅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礼梅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30号罪犯翁礼梅,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6月25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6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吸毒于2013年7月1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翁礼梅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该犯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礼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