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姚秀川与唐山远鸿饲料有限公司、张贵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川,唐山远鸿饲料有限公司,张贵滨,张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4民初1839号申请人:姚秀川,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唐山远鸿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宋道口镇王土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张贵滨。被申请人:张贵滨,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张艳秋,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姚秀川与被申请人唐山远鸿饲料有限公司、张贵滨、张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秀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远鸿饲料有限公司、张贵滨、张艳秋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秀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远鸿饲料有限公司、张贵滨、张艳秋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贾赛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