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周瑞莲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周瑞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窦玉龙,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周瑞莲,女,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富裕街道。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周瑞莲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事项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关于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国有)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公告》、《关于长春南溪湿地公园项目范围内拟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的通知》,并于当日在征收范围内的长春市南关区富裕街道办事处中海南溪社区和环城社区内进行张贴。2015年9月11日在征收现场公示了《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未登记建筑调查情况公示》,同日,申请执行人在征收现场公布《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申请执行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春市南关区南溪湿地公园项目(国有)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2015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关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在征收现场进行张贴公示,征收范围为东起临河街、西至伊通河、南起绕城高速、北到南三环。同日,申请执行人发布《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征收补偿方案》及《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征收补偿方案补充说明(公租房、公产房安置说明)》。同日,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发布《通告》,并在征收现场予以张贴,要求被征收人在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2015年10月18日,经二机砖业委会申请,选定长春大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单位,同日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发布公告,定于2015年10月20日邀请被征收人、公证处及社区代表举行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公证工作。2015年10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对评估机构协商确认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2016年6月28日长春大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员配置有限,不能跟进征收进度而向征收部门提出《退出南溪湿地征收拆迁项目申请》,同日,长春市环城社区二砖业委会向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申请协商选定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接替长春大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6年6月29日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签订了《评估委托合同》。2016年7月1日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此期间在现场做解释说明。公示结束后,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周瑞莲在征收范围内有有证照房屋一处,房屋用途为住宅,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60034694。2016年7月7日,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单价每平方米4,502元,评估金额532,136.00元,补助金额106,427.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因其拒收,留置被执行人家中,有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确认被执行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私有产权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60034694,建筑面积118.2平方米,评估单价为4,502元每平方米,决定书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被执行人)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532,136元;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0元;3.补助金额106,427元;4.临时安置补偿3,546元;5.搬迁补偿300元;6.房屋及附属物补偿0元;7.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0元;8.承包(使用)土地树木资产0元;9.20%面积奖励106,380元;10.现金奖励36,000元;11.浮房奖励0元(在2014年3月18日之前建设的给与奖励);12.电话迁移费3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50元、互联网迁移费50元;13.机械设备等资产补偿0元;以上补偿共计785,219元(其中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迁移费需要被征收人提供正在使用的有效票据)。二、被征收人(被执行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两套均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面积超出规定上靠标准户型的面积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加面积款),户型分别为3室2套,房屋位置位于新星宇之洲上邻;2.临时安置补偿7,801元(此为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具体以实际结算为准或选择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房屋位置:南城家园);3、过渡期限24个月;4.搬迁补偿300元;5.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0元;6.房屋及附属物补偿0元;7.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0元;8.承包(使用)土地树木资产0元;9.20%面积奖励106,380元;10.现金奖励36,000元;11.浮房奖励0元(在2014年3月18日之前建设的给与奖励);12.电话迁移费3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350元、互联网迁移费50元;13.机械设备等资产补偿0元;以上补偿共计150,911元(其中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迁移费需要被征收人提供正在使用的有效票据)。三、限被征收人(被执行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书面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逾期不选,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有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溪征补催字[2017]第11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于同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有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履行了强制执行催告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另查,被执行人曾于2010年12月9日注册成立“南关区秀玲超市”。本院认为,长春市经批准建设“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对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带动周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造福于长春市民的民生工程,项目符合长春市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工程建设内容涉及的“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范围发布了征收公告,公告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事项等情况,征收部门依法履行了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及征求意见、征收房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公示、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公示等程序,在上述程序的实施,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照片,社区及社区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安置补偿工作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提供了产权调换房源及货币补偿标准供其选择,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履行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中,1、被执行人提出的其另有浮房及室内装修未予评估都应予以补偿,经查,被执行人所述上述情况均确认在其父周建启名下(2016年9月30日征收询问笔录),并且已另案处理。2、被执行人提出的对其房屋评估较低,经查申请执行人评估公司的选定中,充分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出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长春健圆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报告,因其拒收,留置被执行人家中,有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见证。被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征收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权利性质、新旧程度等相当的房屋相比较而得出的市场价值,而不是经改造升级后,与被征收房屋区位、档次、结构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存在明显差异的新建商品房比较得出的市场价格,且征收补偿决定确定了两种补偿方式,满足了被执行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即可以主张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亦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3、被执行人提出住宅用于经营,应赔偿超市损失,并且安置门市用房。经查,被执行人注册成立的“南关区秀玲超市”开业(设立)日期2010年12月9日,生产经营期限止2014年12月7日(南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记载),依照《南溪湿地公园建设项目(国有)征收补偿方案》:“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申请执行人依被执行人在征收公告下达前经营期限已止,对此未予补偿并无不当。本案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利益出发,考虑其仍在用于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意按住宅用于经营给予补助,即“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予以补偿”。被执行人提出安置门市用房及浮房按照每平方米按照1000元予以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前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