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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清市新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与倪小龙、李雅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新飞鸿广告有限公司,倪小龙,李雅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民初297号原告:福清市新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志忠,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良,男,公司员工。被告:倪小龙,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李雅云,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清市新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鸿广告公司”)与被告倪小龙、李雅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飞鸿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良,被告倪小龙、李雅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飞鸿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倪小龙、李雅云退还一年一月零十天的租金5555元;2.判令倪小龙、李雅云退还押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4日,新飞鸿广告公司与倪小龙、李雅云经协商一致,就新飞鸿广告公司租赁倪小龙、李雅云在宏路的私人楼顶制作广告牌事宜,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限为六年,前三年每年租金5000元……,合同签完后新飞鸿广告公司先一次性付清2年租金给倪小龙、李雅云,以后逐年交付租金。施工结束后,应再付给倪小龙、李雅云押金10000元。新飞鸿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倪小龙、李雅云交付了押金10000元及两年的租金10000元。2015年8月10日,福清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委员会对新飞鸿广告公司下达了广告拆除通知书,并于2015年9月3日拆除了公司设在倪小龙、李雅云住房楼顶的广告牌。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等原因导致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则双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终止合同,双方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租金,退还剩余租金。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不再续约,倪小龙、李雅云应无条件退还押金。当租赁合同履行到第十个月时,因福清市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景观环境,市委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拆除城区大型广告牌。按合同第七条和第九条约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终止,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租金,退还剩余租金并无条件退还租金。新飞鸿广告公司实际租赁倪小龙、李雅云楼顶的时间为十个月零二十天,故倪小龙、李雅云应退还新飞鸿广告公司一年一个月零十天的租金5555元及押金10000元。倪小龙辩称,2014年10月14日,双方就租赁宏路的私人楼顶制作广告牌事宜,签署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在施工工程及施工后广告牌使用年限内,出现甲方、乙方或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拆除广告牌,甲方应无条件退换押金,如不按时拆除,就当乙方放弃广告牌,甲方可自行处理,押金不予退还,押金用来修复楼顶的损失。因福清市为提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景观环境,2015年8月10日,福清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委员会向新飞鸿广告公司下达了拆除其租赁在其家楼顶的广告牌通知,要求于2015年9月1日至9月6日自行拆除,9月7日至9月30日市政府组织执法部门予以拆除。新飞鸿广告公司从来没有通知其关于广告牌拆除的事情,其也未收到任何通知说要拆除广告牌。后新飞鸿广告公司于2015年9月份趁天黑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广告牌,导致其屋顶隔热层全部及邻居部分隔热层部分被损毁。即便按照新飞鸿广告公司诉状中称2015年9月3日该广告牌被执法部门拆除,也是因为其未自行妥善的拆除广告牌,导致其屋顶隔热层全部及邻居部分隔热层部分被损毁。新飞鸿广告公司因政府行为需自行拆除其设置的广告牌,就应按要求在不损毁其财物的情况下将广告牌自行拆除,从拆除广告牌之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也会按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现其不要求新飞鸿广告公司赔偿,要求新飞鸿广告公司把拆除后的广告牌材料清理走,把其家及隔壁两户邻居的损坏的隔热层修复好,其就会把剩余的租金及押金还给新飞鸿广告公司。李雅云辩称,新飞鸿广告公司做广告牌的时候就把隔热层弄坏了,连着旁边两家的部分隔热层也弄坏了。新飞鸿广告公司拆广告牌的时候也没有通知其,要求新飞鸿广告公司把楼顶的垃圾清走以及把坏的隔热层修理好了,其就把剩余的租金及押金还给新飞鸿广告公司。新飞鸿广告公司、倪小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新飞鸿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倪小龙、李雅云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倪小龙提供的租赁合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新飞鸿广告公司所诉的事实均属实。本院认为,新飞鸿广告公司向倪小龙、李雅云租赁楼顶制作广告牌,福清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委员会向新飞鸿广告公司发出广告牌拆除通知,该广告牌于2015年9月初被拆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终止。倪小龙、李雅云确认收到新飞鸿广告公司的两年租金10000元及押金10000元,并确认新飞鸿广告公司实际租赁的时间为十个多月。据此,倪小龙、李雅云应退还剩余租金5555元及押金10000元。综上所述,对新飞鸿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倪小龙、李雅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清市新飞鸿广告有限公司剩余租金5555元。二、倪小龙、李雅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清市新飞鸿广告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倪小龙、李雅云负担(款限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徐允珑人民陪审员  王桂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