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洋垅、林桂华、邹天杰、周天阳、许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洋垅,林桂华,邹天杰,周天阳,许思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525号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探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周宇,总经理。被告:朱洋垅,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林桂华,女,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邹天杰,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周天阳,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许思,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洋垅、林桂华、邹天杰、周天阳、许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尚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何 怡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