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郏县自来水公司与梁中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自来水公司,梁中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985号原告:郏县自来水公司。被告:梁中领,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郏县自来水公司与梁中领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自来水公司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少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