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易燕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燕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80号罪犯易燕军,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28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罚金10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3720分,兑换表扬6个。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易燕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燕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