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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张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张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73号。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骋,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千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户籍地辽宁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告张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退回原告1501元。审 判 长  苏 艾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