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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夏英与马骥才、沈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英,马骥才,沈红,马明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英,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骥才,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红,女,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泽,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炳,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英因与被上诉人马骥才、沈红、马明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英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文怡审判员  王怡红审判员  王疆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