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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XX与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民初802号原告XX,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张晓林,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XX与被告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和被告张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主张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9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3日,被告张晓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6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6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共计195000元。被告借款用于资金周转,该笔借款至今未结清。被告张晓林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3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张晓林分四次共向原告XX借款195000元。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XX与被告张晓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XX要求被告张晓林归还借款19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19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张晓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