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义琴与丁友华、王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琴,丁友华,王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99号申请人:刘义琴,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丁友华,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王永艳,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24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义琴申请执行丁友华、王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丁友华、王永艳应偿还申请人刘义琴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元,负担执行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丁友华、王永艳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紫金路房屋,拍卖所得价款315000元,除去评估费5000元,银行贷款93029元,剩余195971元,经组织申请人晏超、刘义会、刘义琴、梅再虎协商达成一直分配意见,本案申请人刘义琴分得执行款3024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代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