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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邬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邬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03民初378号原告:黎某,女,汉族,1985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邬某1,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张二兰,系被告母亲。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诉称:2016年8月8日,原、被告因婚后感情不和,经肇庆市鼎湖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商定二个女儿由本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但在实际生活、工作中,无能为力照顾二个女儿的生活、学习。原告工作是上夜班,无法教育和引导学习,对其成长和身心健康严重不利。为了使孩子能得到安全、健康成长、稳定生活环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变更二个女儿邬某2、邬紫君由被告抚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同意变更婚生二个女儿邬某2、邬紫君的抚养权归被告,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黎某与被告邬某1的婚生女儿邬某2(2006年11月22日出生)、邬紫君(2009年1月23日出生)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的抚养权归被告邬某1。二、抚养权变更后的抚养费由被告邬某1负担。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黎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仲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