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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文娟与孙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娟,孙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娟。被执行人孙晓娟(曾用名孙兰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娟与被执行人孙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4)昌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晓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文娟签字认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钦鑫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郭述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