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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延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成,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宋延成,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11972********,初中文化,延长王家川采油厂工人,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街道办事处第一社区雷家滩小区**号楼,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兴园小区。被执行人雷林,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0********,高中文化,延安市社会福利公司工人,居民,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向阳沟路1号院1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金岳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宋延成诉被告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陕0602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雷林偿还原告宋延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雷林于2016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延成借款本息25万元(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止。该笔还款含198000元利息,52000元本金)。本金剩余848000元;二、由被告雷林于2017年1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延成借款本息25万元(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止。该笔还款含16960元利息,233040元本金)。本金剩余614960元;三、由被告雷林于2017年2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延成借款本息25万元(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2日止。该笔还款含12300元利息,237700元本金)。本金剩余377260元;四、由被告雷林于2017年3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延成借款本息25万元(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止。该笔还款含7545元利息,242455元本金)。本金剩余134805元;五、扣除原告认可的3万元后,剩余本金104805元及利息由被告雷林于2017年4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按照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六、如被告雷林不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偿还原告宋延成借款本息,从被告违约之日起,原告宋延成有权就被告所欠原告剩余本息全部提起强制执行,利息按照约定2%计算,从被告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466元,原告宋延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233元,实际由被告雷林负担,由被告雷林在履行第一项给付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宋延成。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76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