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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媛与杨海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媛,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207号原告:石媛,住伊宁市。被告:杨海燕,住伊宁市。原告石媛与被告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石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