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石媛与杨海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媛,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207号原告:石媛,住伊宁市。被告:杨海燕,住伊宁市。原告石媛与被告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石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