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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430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王长发与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被告王长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XX拆迁款250000元。”应更正为”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长发拆迁款250000元。”。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