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430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王长发与被告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判决”被告王长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XX拆迁款250000元。”应更正为”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长发拆迁款250000元。”。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