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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王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107号原告:刘文华,男,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陈志忠,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瑞梅,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华与被告王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刘文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