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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小兰与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兰,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沙镇溪镇殷家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6066329-6。法定代表人:田雨,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款430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强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4351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