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且被执行人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721873元,执行费9619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